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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第21114079号煎包大人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第8771237号包大人在餐饮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核准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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