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类第43457179号鄂肴包大人商标异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14 08: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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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8771237号、第37938335号、第37938338号等三件“包大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鄂肴包大人”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商标显著部分“包大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包大人”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此外,被异议商标恶意摹仿、抄袭和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综上,异议人恳请贵局对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的六项服务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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