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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兰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8771237号包大人商标在“饭店”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局受理后要求第8771237号包大人的商标注册人提交该商标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司收到通知书后,指导商标注册人收集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根据其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撰写商标答辩书。经商标局审查认为,提交的第8771237号包大人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张春兰撤销理由不成立,第8771237号包大人商标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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