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变更申请的日期,以书面方式直接当面提交给商标局的,申请日期以提交日为准;以给据邮件(即挂号信)邮寄给商标局的,以寄出的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的日期为准);商标网上申请的,以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日期为准。
参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倘若商标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或改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或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或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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