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变更是商标法哪一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4 09: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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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除此外,商标变更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也第十七条、第三十条有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商标变更,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变更按件数收费,1件商标官费是150元。对需要变更的商标,但不再使用或者是不想变更的,可以办理注销申请,注销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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