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内申请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以纸质材料方式提交申请驳回注册的,做驳回复审需在签收纸质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签收驳回通知书的日期以信封邮戳日为准,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从第2天开始计算为驳回复审的第1天。
商标注册申请以电子申请方式提交驳回注册的,驳回复审期限是30天,由电子送达日期15天再加上驳回复审法定期限15天。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自发出电子版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满15天视为签收,在发出电子版驳回通知书的第1天就可以做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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