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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第28360589号包达人与在先注册的第8771237号包大人商标在部分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争议商标在备办宴席、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六项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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