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主要理由:第35178921号饼包大人商标完整包含第8771237号包大人商标,饼包大人所表述的含义与包大人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二者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第35178921号饼包大人商标完整包含第8771237号包大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裁定第35178921号饼包大人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