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96779号天岳山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实质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861292号图形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在蜂蜜酒;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米酒;葡萄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司认为,第13796779号天岳山商标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的情形。主要理由如下:
第13796779号“天岳山”商标是文字商标,第8861292号商标是图形商标,二者在字形、读音、含义上与引证商标不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在上述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并存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