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是否有必要复审,要先分析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属于以下哪种情形。
首先,看商标驳回理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的,是否与国家、政治文化、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关。比如国家名称、军队名称、县级以上地名、寺庙、烈士姓名等等,包含这些因素,则复审就没有必要了。
其次,看商标驳回理由商标是否有显著特征,比如过于简单的一条线、产品的外观包装,非独创的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或句子,产品通用型号、名称、质量的等等,这些都是不具有显著特征,也没有复审的必要。
最后,看商标驳回理由是否近似,商标近似是商标本不相同,所指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审查员根据类似商品的定义、以往的判例、在使用中引起商品出处混淆的可能性等方面来做出判定。商标近似驳回在一定程度上受审查员主观、文化知识、行业水平等因素影响,有些商标驳回是冤枉的,通过驳回复审来救济,这也是唯一的机会。
因此,商标驳回是否要复审,要根据原因具体分析,要做到不盲目复审、不消极对待复审,能复审就复审,没有的复审必要就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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