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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后还是驳回的,若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驳回复审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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