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38087号劳福记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被徐福记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初审公告商标与徐福记商标近似,或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我司接受委托后,认为劳福记与徐福记商标并不近似,与徐福记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不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上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更不相同,根本不会造成混淆。以普通公众的一般区别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决定对第15138087号劳福记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