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被异议第16243466号郢都包大人商标文字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8771237号包大人商标文字,与包大人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备办宴席、饭店等服务与包大人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当二者商标共存,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难以明确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适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郢都包大人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包大人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裁定第16243466号郢都包大人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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